开栏语
2024年1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近日,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》要求,自2024年4月至7月,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,切实抓好《条例》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,即日起,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纪委开设“一起学《条例》”专栏,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、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涵养清风正气,让崇廉尚洁的时代新风不断充盈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对违法犯罪的党员,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,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。
在纪律审查中,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节轻重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须开除党籍:
(一)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;
(二)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;
(三) 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。
《条例》特别强调,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,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、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。
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,遵循“先处后移”原则,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,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处分后,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
如果违纪党员在移送司法前,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,而移送司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,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受处分人认为处分决定不当,可以提出申诉,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。
(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)